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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722行审29号

长岭县国土资源局诉崔建友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长岭县国土资源局;崔建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吉0722行审29号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国土资源局。 住所地:吉林省长岭县。

法定代表人:李文军。

委托代理人:于晓伟。

委托代理人:杜春雨。

被执行人:崔建友,男,汉族,1981年9月3日生,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长岭县国土资源局长国土资执罚(2018)7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于2019年4月15日组织召开听证会,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和被执行人均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长岭县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8月28日作出长岭县国土资源局长国土资执罚(2018)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崔建友于2017年5月1日,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长岭镇东门外村建设用地893.28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修理部的行为,违反了《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故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吉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土地部门)的规定,其行为构成非法占地。对被执行人崔建友作出长岭县国土资源局长国土资执罚(2018)77号行政处罚决定,即: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给长岭镇东门外村;2.对非法占用的建设用地893.28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罚款,总计:893.28元。被执行人崔建友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仅缴纳了罚款,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其他义务。2019年3月1日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作出长岭县国土资源局长国土资催字(2019)27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并于2019年3月1日送达被执行人崔建友。被执行人崔建友在催告书确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申请人长岭县国土资源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长国土资执罚(2018)77号行政处罚决定(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给长岭镇东门外村)。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长国土资执罚(2018)77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将被执行人的承包地退还给长岭镇东门外村,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长国土资执罚(2018)77号行政处罚决定(退还崔建友非法占用的土地给长岭镇东门外村),不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王维利

审判员  赵 瑞

审判员  尹万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邓思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