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吉0722行审29号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国土资源局。 住所地:吉林省长岭县。
法定代表人:李文军。
委托代理人:于晓伟。
委托代理人:杜春雨。
被执行人:崔建友,男,汉族,1981年9月3日生,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长岭县国土资源局长国土资执罚(2018)7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于2019年4月15日组织召开听证会,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和被执行人均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长岭县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8月28日作出长岭县国土资源局长国土资执罚(2018)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崔建友于2017年5月1日,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长岭镇东门外村建设用地893.28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修理部的行为,违反了《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故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吉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土地部门)的规定,其行为构成非法占地。对被执行人崔建友作出长岭县国土资源局长国土资执罚(2018)77号行政处罚决定,即: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给长岭镇东门外村;2.对非法占用的建设用地893.28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罚款,总计:893.28元。被执行人崔建友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仅缴纳了罚款,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其他义务。2019年3月1日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作出长岭县国土资源局长国土资催字(2019)27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并于2019年3月1日送达被执行人崔建友。被执行人崔建友在催告书确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申请人长岭县国土资源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长国土资执罚(2018)77号行政处罚决定(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给长岭镇东门外村)。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长国土资执罚(2018)77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将被执行人的承包地退还给长岭镇东门外村,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长国土资执罚(2018)77号行政处罚决定(退还崔建友非法占用的土地给长岭镇东门外村),不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王维利
审判员 赵 瑞
审判员 尹万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邓思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