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粤0781执恢1496号
申请执行人:余雪青,女,196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台山市。
被执行人:台山市威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山市汶村镇西南工业区铃岗路**。
法定代表人:梁伟甫,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余雪青与被执行人台山市威宏建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根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粤0781民初84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工资款12908.78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给申请执行人余雪青。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询,属被执行人的所有财产因其他案件已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并交由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一并处置,本案已依法移送上述法院参与分配。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分配方案生效后,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威
审 判 员 林小聪
人民陪审员 曹艳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梁小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