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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9民终218号

上诉人安化县城南区热点健身俱乐部因与被上诉人伍喜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化县城南区热点健身俱乐部;伍喜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湘09民终2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化县城南区热点健身俱乐部(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湖南省安化县东坪镇。经营者:夏勇,男,198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身份证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八字哨镇。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伍喜明,女,197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安化县长塘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友军,安化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安化县城南区热点健身俱乐部(以下称热点健身俱乐部)因与被上诉人伍喜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4日作出(2018)湘0923民初1270号民事判决。宣判后,热点健身俱乐部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热点健身俱乐部经营者夏勇,被上诉人伍喜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友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热点健身俱乐部上诉请求:撤销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2018)湘0923民初1270号民事判决,核减退还伍喜明的健身服务费695元,并由伍喜明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伍喜明已享受了部分服务内容,应对退还的服务费用予以酌情减免。2、热点健身俱乐部有多名合伙人,不应由夏勇一人承担所有债务。3、热点健身俱乐部不能继续经营的原因是业主物业问题,热点健身俱乐部、夏勇也是受害人。伍喜明答辩称:热点俱乐部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应以实际消费进行计算,伍喜明并没有在热点健身俱乐部实际消费,费用不应当核减;2、热点健身俱乐部的工商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夏勇,不存在合伙人,理应由热点健身俱乐部以及经营者夏勇返还伍喜明充值卡金额5888元。伍喜明向一审法院的起诉请求:1、判令热点健身俱乐部返还伍喜明人民币5888元;2、由热点健身俱乐部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安化县城南区热点健身俱乐部(个体工商户)于2017年5月26日经安化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核准成立,经营者为夏勇,经营场所位于安化县东坪镇城南紫薇路钰鼎商业广场**。2017年7月18日,伍喜明与热点健身俱乐部签订《热点健身会籍合约单》,伍喜明成为该俱乐部会员,通过微信支付5888元办理热点健身家庭终身卡一张,热点健身俱乐部向伍喜明出具收据,确认收到伍喜明5888元。此后,热点健身俱乐部因经营管理不善停止营业。一审法院认为,伍喜明与热点健身俱乐部签订的《热点健身会籍合约单》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订约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伍喜明已支付服务费用,履行了合同义务,热点健身俱乐部因故停止营业,不能按约提供健身服务,构成违约。现热点健身俱乐部已没有提供健身服务的可能,伍喜明享受健身服务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现伍喜明要求解除合同后退还服务费用,符合法律规定,应对其诉请予以支持。伍喜明在庭审中陈述:因热点健身俱乐部游泳项目未完工,伍喜明一直未到热点健身俱乐部享受健身服务。因热点健身俱乐部未到庭,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法庭无法查实伍喜明是否已在热点健身俱乐部经营期间享受健身服务。若热点健身俱乐部对此存在争议,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安化县城南区热点健身俱乐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伍喜明健身服务费用5888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化县城南区热点健身俱乐部负担。二审中,热点健身俱乐部为支持其上诉请求,向法庭提交了《合伙协议》。拟证明热点健身俱乐部有多名合伙人(夏勇、姜果、杨品、刘偲、夏娟),伍喜明的损失不应由夏勇一个人承担。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与质证。伍喜明质证称: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该合伙协议上虽然有合伙人签字,但与本案没有关联。经核实,热点健身俱乐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夏勇,没有体现合伙经营,故对该证据不予认可。对热点健身俱乐部提交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该证据与热点健身俱乐部的工商登记相互矛盾,即使夏勇与姜果、杨品、刘偲、夏娟合伙经营是真实的,但其内部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故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不予认定。二审查明:热点健身俱乐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夏勇,于2017年7月开始经营,2018年3月歇业。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

本院认为,伍喜明与热点健身俱乐部于2017年7月18日签订的《热点健身会籍合约单》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伍喜明已支付服务费用5888元,已履行了合同义务,而热点健身俱乐部于2017年7月开业,2018年3月因故歇业,已没有提供健身服务的可能,热点健身俱乐部构成违约,应当退还剩余时间的服务费。伍喜明购买的是家健身终身卡,从2017年8月至2018年3月,应视为对伍喜明提供了8个月的服务,本院酌情认定应当扣除8个月的服务费用688元。二审中,夏勇向法庭提交了《合伙协议》,证明热点俱乐部为多人合伙经营,因夏勇主张的其他合伙人未出庭,无法核实其真实性。即使该《合伙协议》是真实的,也热点健身俱乐部的工商登记相互矛盾,不能对抗第三人,本院对二审中所提交的《合伙协议》不予采信。故对热点健身俱乐部上诉所提应当由合伙人共同承担责任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热点健身俱乐部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2018)湘0923民初1270号民事判决;

二、安化县城南区热点健身俱乐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伍喜明健身服务费用52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共计75元,由上诉人安化县城南区热点健身俱乐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熊 莉

审判员 周佑明

审判员 彭 青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