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722刑初175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小名二丫,无业。曾因赌博于2014年3月23日被东海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东海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3月28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一刑诉[2019]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赌博罪,于2019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红梅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6月份,李南京、冯涛、夏正东(均已判刑)、谢士民(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共同组织多人在东海县石榴街道车庄村李某丁家、牛山街道奔牛广场附近一小区住房内以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共三次,被告人徐某明知聚众赌博仍然帮助抽头,共计抽头渔利20000余元。被告人徐某分得人民币6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被告人徐某及同案人李南京、冯涛、夏正东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李凤俊、孙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陈某等人的证言,东公(西)行罚决字[2014]4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苏0722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书,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发破案及到案经过、前科劣迹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是共同犯罪。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赌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对被告人徐某违法所得六百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廖彦清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姜 童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一、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三、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五、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六、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