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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502民监4号

冯永著、闵仁学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冯永著;闵仁学;四川明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502民监4号

原审

原告:冯永著,男,196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

原审

被告:闵仁学,男,197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

原审

被告:四川明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东街**新寓苑休闲购物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078879393Y。

法定代表人:刘文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原告冯永著与原审被告四川明磊投资公司、闵仁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4日作出(2017)川1502民初5669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陈若梅

审判员  李 兵

审判员  邹 洪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佳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