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502民监4号
原审
原告:冯永著,男,196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
原审
被告:闵仁学,男,197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
原审
被告:四川明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东街**新寓苑休闲购物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078879393Y。
法定代表人:刘文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原告冯永著与原审被告四川明磊投资公司、闵仁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4日作出(2017)川1502民初5669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陈若梅
审判员 李 兵
审判员 邹 洪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佳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