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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802民初1545号

孔德荷、杜冰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21-05-17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孔德荷;杜冰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802民初1545号

原告:孔德荷,男,198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永元,福建六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杜冰练,女,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孔德荷与被告杜冰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永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冰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孔德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杜冰练立即向孔德荷支付工程款72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违约金。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9日,孔德荷与杜冰练签订合同,杜冰练将位于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街道××区党校旁三华城市边上的自建房工程承揽给孔德荷,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正负零以上一层砌砖,层高按2.8米计算,总包干价90000元;另外地梁下挖土方(不含清土)12000元,合同金额共计102000元;工程结束后,杜冰练一次性付给孔德荷所有承揽费用。合同签订生效后,孔德荷依约按时完成工程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且已交付杜冰练使用。但杜冰练仅支付30000元款项。孔德荷向杜冰练多次催要剩余款项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杜冰练未作答辩,亦未提交相应证据。 孔德荷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杜冰练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对孔德荷提交的证据提出异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对孔德荷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

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孔德荷主张的事实基本一致。另查明,杜冰练与孔德荷在合同中约定杜冰练于合同签字生效后支付孔德荷30000元备料款。合同签订后,杜冰练向孔德荷支付18000元;2018年5月11日,杜冰练向孔德荷支付24000元。

本院认为,孔德荷与杜冰练签订合同约定孔德荷为杜冰练建造自建房,杜冰练给付孔德荷报酬,孔德荷与杜冰练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孔德荷履行合同义务后,杜冰练未依约支付承揽费用,已构成违约,故孔德荷要求杜冰练支付承揽费用72000元以及该款从起诉之日即2019年1月2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尚欠款项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孔德荷诉请要求杜冰练支付杜冰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杜冰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孔德荷支付承揽费用72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1月2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0元、减半收取计810元,由杜冰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卢  伟  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    美

书 记 员 卢晓青(代)

书 记 员 廖丽清(代) 附注: 一、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 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 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 账号:1710××××4401 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