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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706民初2013号

201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行与姚长军、杨全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行;姚长军;杨全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706民初2013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行,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南极南路**。

负责人:徐要军,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倩、王旗军,该行员工。

被告:姚长军,男,196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

被告:杨全香,女,196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与被告姚长军、杨全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储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倩、王旗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长军、杨全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邮储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14455.04元及利息、罚息4707元(截止到2019年2月28日,自2019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债务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2、判令上述债权在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处置价款内优先受偿;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30日,被告向原告申请贷款25万元。原告按约履行了放款义务,但被告拖欠多期贷款未还,经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 被告姚长军、杨全香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贷款人:邮储银行 借款人:姚长军、杨全香 借款金额:25万元 贷款利率:年6.37%; 罚息:贷款利率的1.5倍; 借期复利:按贷款利率计算; 逾期复利:按罚息利率计算。 截止2019年4月12日,欠本金210418.68元、利息和罚息4699.6元。 抵押权人:邮储银行 抵押人:姚长军、杨全香 抵押物:连云港市连云区连岛镇东山村三组77号; 担保债权数额:25万元; 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登记:苏(2017)连云港市不动产证明第0039196号。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和抵押担保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未能及时还款,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的诉求,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发生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故原告主张就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姚长军、杨全香经本院合法传唤,既不到庭应诉,也不作答辩,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姚长军、杨全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10418.68元及利息、罚息4699.6元(截止到2019年4月12日,自2019年4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债务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姚长军、杨全香不履行债务时,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行有权将被告姚长军、杨全香共有的位于连云港市连云区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25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8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姚长军、杨全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复印件交本院随卷移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张海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韩海霞

书记员周春艳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一、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缴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收款人: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号:10×××94 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