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203民初1509号
原告:王清,女,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昱,系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周旋,男,197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
被告:熊薇,女,1980年12月31日,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清诉被告周旋、熊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就还款事宜已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王清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天跃
人民陪审员 柯有广
人民陪审员 程瑞中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陈文娟
书记员霍思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