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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413民初1405号

艾成松与陈菊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艾成松;陈菊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C}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413民初1405号

原告:艾成松,男,1952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文平,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菊平,女,1968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国,常州市金坛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强,常州市金坛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艾成松诉被告陈菊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艾成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文平、被告陈菊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艾成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陈菊平立即归还借款给原告200万元,并按年利息6%承担自2013年12月6日起至还清上述借款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经朋友介绍,被告因经营药店急需资金,于2013年12月6日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原告提供200万元承兑给被告,后催要借款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请求。 被告陈菊平辩称,借款200万元是事实,但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因此借款利息只能从起诉之日起计算。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12月6日,陈菊平向艾成松借款20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艾成松人民币贰佰万元正,借款人陈菊平,2013.12.6”。艾成松当日向陈菊平交付面额为200万元的承兑汇票一张,陈菊平在承兑汇票背面签字确认。借款后,陈菊平至今未还款,艾成松于2019年2月28日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艾成松以承兑汇票支付出借款项,陈菊平在汇票背面签字确认并出具借条,可以证明双方借贷关系成立,且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由于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陈菊平可随时还款,艾成松也可随时主张。陈菊平在艾成松主张后未及时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艾成松主张自2013年12月6日起计算借款利息,因双方并未约定借款利息,故艾成松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陈菊平仅应承担自逾期之日即起诉之日起按6%计算的逾期利息。综上,艾成松要求陈菊平返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艾成松要求陈菊平承担自2013年12月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其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陈菊平需承担逾期之前的利息,对于艾成松的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菊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艾成松返还借款20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2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时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驳回原告艾成松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陈菊平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蒋华

人民陪审员 倪美华

人民陪审员 岳锡林

二○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萍

书记员 卢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