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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281民初1771号

讷河市新界泵业与史景辉、郭启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讷河市新界泵业;史景辉;郭启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281民初1771号

原告:讷河市新界泵业,经营场所黑龙江省讷河市西南街房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281MA19KN4A65。经营者:李庆珍,女,196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被告:史景辉,女,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被告:郭启龙,男,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原告讷河市新界泵业诉被告史景辉、郭启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讷河市新界泵业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全部付清为由撤回对被告史景辉、郭启龙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讷河市新界泵业撤回对被告史景辉、郭启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3元,由原告讷河市新界泵业负担。

审判员 张 贤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姜海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