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281民初1771号
原告:讷河市新界泵业,经营场所黑龙江省讷河市西南街房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281MA19KN4A65。经营者:李庆珍,女,196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被告:史景辉,女,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被告:郭启龙,男,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原告讷河市新界泵业诉被告史景辉、郭启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讷河市新界泵业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全部付清为由撤回对被告史景辉、郭启龙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讷河市新界泵业撤回对被告史景辉、郭启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3元,由原告讷河市新界泵业负担。
审判员 张 贤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姜海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