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82民督91号
申请人:顾华仙,女,196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
申请人:周海,男,196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申请人顾华仙与被申请人周海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后,于2019年4月2日发出(2019)浙1082民督9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周海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支付令发出之日起30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本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19)浙1082民督9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人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未向本院表明不同意提起诉讼的,本案自动转入诉讼程序。若申请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申请费1100元(缓交)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是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冯 妃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代理
书记员 李苹苹 -2- -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