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浙0303执1130号 徐炳龙: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忠谦与被执行人徐炳龙案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向申请人支付执行和解款项人民币39500元,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备注:《结案通知书》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注意两点:1、执行完毕应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给双方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计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