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422民初2358号之二
原告:任立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馨怡,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刘明日
被告:黎明丽 原告任立刚诉被告刘明日、黎明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
原告任立刚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黎明丽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立刚撤回对被告黎明丽的起诉。
审 判 长 段 哲
审 判 员 夏 芳
人民陪审员 王彩玲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董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