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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422民初2358号之二

任立刚与刘明日、黎明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陕西省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任立刚;刘明日;黎明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422民初2358号之二

原告:任立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馨怡,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刘明日

被告:黎明丽 原告任立刚诉被告刘明日、黎明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

原告任立刚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黎明丽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立刚撤回对被告黎明丽的起诉。

审 判 长  段 哲

审 判 员  夏 芳

人民陪审员  王彩玲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董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