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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民初1758号

深圳市恒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鑫嘉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温奕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20-12-28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恒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鑫嘉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温奕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9民初1758号

申请人:深圳市恒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鑫嘉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高尔夫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6589602P。

法定代表人:许文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懿丰,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610847588。

被

申请人:温奕赞,男,汉族,1965年10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五华县,本院在审理上列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保全被申请人温奕赞名下价值人民币815104元的财产,并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保单号:ASHZ001Z119Q000067I】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保全被申请人温奕赞名下价值人民币815104元的财产,保全期限以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当事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于查封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否则由此而导致财产解除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审判员  李知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沐凤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