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5民初710号
原告:邓式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强。
被告:高密市新艺针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祉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强。 原告邓式玺与被告高密市新艺针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邓式玺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合法有效,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邓式玺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7元,减半收取674元,由邓式玺负担。
审判员 臧爱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于莉雅
书记员 付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