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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785民初710号

邓式玺与高密市新艺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5-06
所属地区
山东省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邓式玺;高密市新艺针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5民初710号

原告:邓式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强。

被告:高密市新艺针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祉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强。 原告邓式玺与被告高密市新艺针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邓式玺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合法有效,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邓式玺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7元,减半收取674元,由邓式玺负担。

审判员   臧爱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于莉雅    

书记员  付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