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山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川1322执156号 罗建康、杨小华、刘勇: 罗建康与杨小华、刘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70775.00元及利息。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全部执行到位。本院已于2019年4月11日将案款81825.00元转付给罗建康。其中本金70775.00元(含申请人垫付的诉讼受理费775.00元),利息11050.00元。至此,罗建康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8)川1322民初2338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