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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821民初642号之二

兰海民与宋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兰海民;宋德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821民初642号之二

原告:兰海民,男,1978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被告:宋德龙,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原告兰海民与被告宋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兰海民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海民撤诉。案件受理费941.68元,保全费476.67元,由原告兰海民负担。

审 判 长  姜 尚

审 判 员  尚晓玉

人民陪审员  高杨微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