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821民初642号之二
原告:兰海民,男,1978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被告:宋德龙,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原告兰海民与被告宋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兰海民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海民撤诉。案件受理费941.68元,保全费476.67元,由原告兰海民负担。
审 判 长 姜 尚
审 判 员 尚晓玉
人民陪审员 高杨微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