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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7执16052号

黎晓林、丁保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21-01-07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黎晓林;丁保平;安园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7执16052号 申请执行人黎晓林,男,汉族,1984年11月27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安陆市。 被执行人丁保平,男,回族,1979年11月25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潢川县。 被执行人安园园,女,汉族,1979年1月6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潢川县。 申请执行人黎晓林与被执行人丁保平、安园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307民初1712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丁保平偿还借款人民币80000元及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1856元、公告费450元;被执行人安园园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限制其高消费,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公安部车辆等财产管理部门调查,及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发现并查封被执行人安园园名下的车牌号码为粤B×××××及车牌号码为粤B×××××的小型汽车两辆(上述车辆系车管所档案查封,未实际扣押,查封期限至2020年11月18日);发现并扣划被执行人丁保平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8841.67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款项已支付至申请执行人指定账户。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无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已查控财产到期如需续封,申请执行人须于查封期限届满之日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续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粤0307民初1712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汤明泉 执行员  舒 敏 执行员  郑则川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华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