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2执1279号申请执行人张连池,曾用名张三,男,1953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荥阳市。被执行人李卫东,男,1960年1月6日生,汉族,住荥阳市。被执行人柴秀兰,女,1959年1月8日生,汉族,住荥阳市。本案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因协议履行时间较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豫0182执12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志勇
审判员 禹海军
审判员 任明周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景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