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625民初48号本院2018年5月17日对原告吴健与被告山东欧吉龙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鲁1625民初48号民事判决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8)鲁1625民初48号民事判决书中“欧吉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补正为“吴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审判员 杨金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倩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