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204执109号
申请执行人:姜海涛,男,197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
被执行人:刘健,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尚义县甲石河乡大柳沟自然村。
被执行人:钱艳秋,女,196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申请执行人姜海涛与被执行人刘健、钱艳秋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吉0204民初219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9年1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428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通过司法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邮寄被退回后,通过公告向被执行人送达。 2、本院于2019年4月2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19年4月2日到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 4、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11日、4月1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等登记信息。 5、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到被执行人住处进行周边及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6、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于2019年4月15日通过公告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7、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4月1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本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新颖
审 判 员 张亚民
审 判 员 马丽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代理
书记员 潘天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