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鄂0106刑初377号

万剑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万剑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鄂0106刑初377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剑强,男,汉族,1977年6月28日出生,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武汉市武昌区。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4日被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2月2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

公诉机关以昌检公诉刑诉[2019]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剑强犯贩卖毒品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万剑强于2019年2月26日20时许,在本市武昌区花堤街129-3号其家中,将1袋白色粉末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卖给林某某,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林某某处查获交易的白色粉末1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为海洛因,共计净重0.29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万剑强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和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万剑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万剑强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万剑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9年2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成萍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姚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