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3126民初181号
原告:向二妹,女,1952年4月4日出生,苗族,农民,住湖南省古丈县。
被告:张中艳,男,1965年11月17日出生,苗族,农民,住古丈县。
被告:李加翠,女,1941年01月13日出生,苗族,农民,住古丈县。 原告向二妹与被告张中艳、李家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
原告向二妹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被告已拆除妨害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二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向二妹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龙艳云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向春琳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