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981民初731号
原告:湖南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沅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沅江市入园路**。
法定代表人:刘乐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辉,湖南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
被告:孙志兵。
被告:张秋连。
被告:郁正芸。
被告:肖丽红。 原告湖南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志兵、张秋连、郁正芸、肖丽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湖南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罗 珊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