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4民终5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金坤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雕庄街道中村村委中村**。
法定代表人:刘如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向阳,江苏朱孔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姚锦芬,女,1978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老中街**,现住常州市天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国栋,江苏常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常州金坤纺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姚锦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18)苏0402民初17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18)苏0402民初17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常州金坤纺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51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 王文俊
审判员 赵德升
审判员 张 梅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陆岷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