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204执保95号
原告:吉林市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宜山路**创业服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万江
被告:钟凯,男,1975年6月25日生,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受理原告吉林市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钟凯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吉林市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查封被告钟凯名下的坐落在吉林市西安路×号网点的产籍,并由吉林市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名下车牌号为吉×,吉×两台车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事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钟凯名下的坐落在吉林市西安路×号网点的产籍,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号。查封担保人吉林市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名下车牌号为吉×,吉×两台车的车籍。对上述一套房屋查封期限均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毁损及办理抵押、抵帐、买卖、转籍手续。对上述两台车的车籍查封期限均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毁损及办理抵押、抵帐、买卖、转籍手续。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哲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