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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607民初2130号

张正涛与王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张正涛;王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607民初2130号

原告:张正涛,男,198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告:王勇,男,49岁,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原告张正涛诉被告王勇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刘亚莉独任审判。

原告张正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及护理费等费用共计2306.2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3月31日17时50分,在张湾浩然广场,被告之女王彤将原告的女儿张怡萱弄伤,后张怡萱父母分别于3月31日、4月1日、4月3日、4月5日、4月7日、4月9日带孩子去襄阳市中医医院进行包扎、换药等治疗,共花去费用累计2306.2元,被告一直未出面解决此事,也未承担任何医药费,为此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原告诉称其女儿张怡萱被王勇之女王彤弄伤,要求赔偿相应的费用,受伤的是张怡萱并非张正涛,本案中张正涛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正涛的起诉。本案不收取诉讼费用。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亚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翟璐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