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11民初9675号
原告:伊某1,男,1977年11月16日出生。
被告:伊某2,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
被告:许某,女,1948年11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伊某1诉被告伊某2、许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经人民调解员李秀玲调解,人民调解员高海英担任记录,原告伊某1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伊某1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伊某1撤回起诉。
审判员 穆启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