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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1民初9675号

伊某1与许某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当事人
伊某1;许某;伊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11民初9675号

原告:伊某1,男,1977年11月16日出生。

被告:伊某2,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

被告:许某,女,1948年11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伊某1诉被告伊某2、许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经人民调解员李秀玲调解,人民调解员高海英担任记录,原告伊某1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伊某1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伊某1撤回起诉。

审判员  穆启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