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525刑初195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尔猛,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原固始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水支行客户经理,住固始县。因涉嫌挪用资金犯罪,2018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辩护人祝健,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公诉刑诉(2019)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尔猛犯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秀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尔猛及其辩护人祝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许尔猛利用其做为固始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水支行职工的便利,冒用他人名义贷款,归其个人使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2009年6月30日,被告人许尔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冒用张某的名义贷款13万元,至今未还。
二、2013年5月1日,被告人许尔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冒用梁某的名义贷款7万元,至今未还;2014年3月27日,被告人许尔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冒用梁某的名义贷款19万元,至今未还。
三、2013年9月25日,被告人许尔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冒用柴某的名义贷款18万元,至今未还。
四、2014年4月2日,被告人许尔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冒用杨某1的名义贷款20万元,至今未还。
五、2014年4月17日,被告人许尔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冒用杨某的名义贷款20万元,至今未还;2014年7月29日,被告人许尔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冒用杨某的名义贷款20万元,至今未还。
六、2014年7月7日,被告人许尔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冒用金某的名义贷款19万元,至今未还。
七、2014年7月4日,被告人许尔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冒用谢某1的名义贷款18万元,至今未还。
八、2014年7月15日,被告人许尔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冒用刘某1的名义贷款20万元,至今未还。
九、2014年7月20日,被告人许尔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冒用汪某的名义贷款20万元,至今未还。
十、2014年9月30日,被告人许尔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冒用吕某1的名义贷款18万元,至今未还。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尔猛利用其做为固始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水支行职工的便利,挪用固始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归其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至今未归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许尔猛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许尔猛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要求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许尔猛构成犯罪,但有法定、酌定的减轻或从轻处罚情节:
一、有自首情节;
二、是初犯;
三、其挪用资金未进行非法经营或犯罪活动。
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许尔猛利用其担任河南省固始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水支行客户经理的职务便利,冒用他人名义贷款,归其个人使用,具体事实如下:
一、2009年6月30日,被告人许尔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冒用张某1的名义贷款13万元,至今未还。
二、2013年5月1日,被告人许尔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冒用梁某2的名义贷款7万元,至今未还;2014年3月27日,许尔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冒用梁某2的名义贷款19万元,至今未还。
三、2013年9月25日,被告人许尔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冒用柴某2的名义贷款18万元,至今未还。
四、2014年4月2日,被告人许尔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冒用杨某1的名义贷款20万元,至今未还。
五、2014年4月17日、2014年7月29日,被告人许尔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冒用杨某3的名义分别贷款20万元,至今未还。
六、2014年7月7日,被告人许尔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冒用金某3的名义贷款19万元,至今未还。
七、2014年7月4日,被告人许尔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冒用谢某1的名义贷款18万元,至今未还。
八、2014年7月15日,被告人许尔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冒用刘某3的名义贷款20万元,至今未还。
九、2014年7月20日,被告人许尔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冒用汪某3的名义贷款20万元,至今未还。
十、2014年9月30日,被告人许尔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冒用吕某1的名义贷款18万元,至今未还。2018年10月11日,被告人许尔猛到固始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受理及立案侦查情况。(二)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被告人许尔猛的基本情况、系主动投案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经过。(三)营业执照、许尔猛的身份证明证明:河南省固始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许尔猛从2002年4月起担任河南省固始县农村商业银行分水支行客户经理。(四)河南省固始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交易明细、借款借据、个人信用报告、短信截图证明:被告人许尔猛冒用他人名义贷款,该贷款未归还。
二、证人证言(一)证人汪某3证言,2017年4月份,我发现有人以我名义贷款20万元,我想起2014年给许尔猛做过贷款担保,当时我、吕某1、刘某3都把身份证给许尔猛使用。后我刘某1华、吕某1找许尔猛问贷款是怎么回事,许尔猛说这贷款跟我们没关系,贷款合同都是他伪造的,字不是我们签的,贷出来的钱也不是我们用的。我问许尔猛以前让我们去过分水信用社签过贷款合同,许尔猛说签的合同是应付上面检查的。我们让他想办法把钱还上。2017年11月份,我们联系不上许尔猛,钱也没有还上,就报案了。(二)证人刘某3证言,2017年3、4月份,发现有人以我名义贷款20万元,我想到2014年许尔猛骗我到分水信用社签名办职工卡的事。我、吕某1等人找到许尔猛,问贷款是怎么回事,许尔猛说他骗我们身份证贷款的钱是他用的,并同意把钱还上。后找不到许尔猛就报案了。固始农商行的刘某3贷款20万元,上面刘某3不是我签的,指印不是我按的,钱不是我取的。(三)证人杨某3证言,2017年4、5月份,发现有人以我名义贷两笔款,每笔20万元,共计40万元,我到分水农商行柜台,柜台工作人员说信贷员是许尔猛,过一段时间我找到许尔猛,我问两笔款是怎么回事,许尔猛说这两笔贷款共计40万是他用的,说会尽快把钱还上,并说是我原来办理粮补时留下的身份证复印件。(四)证人梁某2证言,2017年11月份,到银行查征信发现有人冒用我的名义办理几笔贷款。第一笔贷款是20万元,已经结清,这笔贷款怎么贷的,怎么还的我知道;第二笔贷款是19万元,至今未还,后来知道是许尔猛发放的,我打农商行投诉电话后,许尔猛说用我的身份信息贷的;一笔7万元的上面字不是我签的。(五)证人金某3证言,固始农商行提供的金某32014年7月3日贷款19万元,担保人陈某3、沈某4,信贷员许尔猛,借款人配偶张某5,我从来没有一个叫张某5的妻子,不认识陈某3,不认识许尔猛,就报案了。(六)证人谢某5证言,我和许尔猛是战友,2014年7月份,许尔猛找到我说他用别人的名义有笔贷款18万元,把这笔贷款转约到我名下,一年以后再转走。我当时想他在银行上班,就同意了。过了一段时间,许尔猛要我的身份证复印件,我好像用传真把我和我老婆的身份证复印件给他的。我没有在借款借据上签名,内容也不是我填写的。(七)证人柴某2证言,我没有在银行办理过贷款,不同意别人以我的名义贷款。(八)证人张某1证言,固始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放的13万元贷款,上面签名和印章都不是我的,我也没有个人印章,这些都是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的。(九)证人郑娟报案证言,固始县农商行信贷员许尔猛以许某老公许某4名义担保贷款三笔,共60万元,以我的名义担保贷款20万元。2010年时丈夫许许某,沈某4找他帮另一个朋友王某4担保贷款,需要用身许某和教师资格证复印件。许某4把他自己的许某的身份证和教师证复印件都交给沈某4了。当时沈某4跟许某4说只用了许某4的。2016年我家要买车,我去查征信,发现有以我名义担保贷款20万元。我和许某4就觉得不对,就给沈某4打电话了解情况,才知道当时不是王某4贷款需要担保,而是许尔猛郑某用许某4和我的信息办理担保贷款。2017年10月份,许某4收到信息说被许某黑名单了,我们就查许某4的征信,查时我顺便查一下我的,发现在我名下有一笔担保贷款,但这笔贷款我是毫不知情的。银行提供的杨某1的贷款资料贷款金额20万元,贷出2014年7月2日至2017年7月2日,上面个人征信、贷款申请、担保承诺书、保证合同上郑许某名字都不是我签的,我不认识杨某1,更不可能为他担保。(十)证人许某4证言,2016年11月份,我准备贷款买车发现以我名义担保贷款两笔,每笔20万元,我问许尔猛,他说等2017年贷款到期后,将贷款调掉。2017年10月份,发现贷款没有还,许尔猛电话打不通,也找不到许尔猛,就报案了。杨某3贷款20万,上面的担保人许某4名字都不是我签的。(十一)证人祁某3证言,我没有为别人贷款提供过担保,杨某1贷款20万,保证合同上面的祁某3不是我签名,我不认识杨某1,当然不会同意为他贷款提供担保。(十二)证人刘某3林证言,2014年许尔猛说他私自用我房权证贷款,我妻子知道许尔猛用我们房权证贷款,就不同意,许尔猛一而再,再而三不还,在我们追逼下,许尔猛将钱还了。
三、被告人许尔猛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尔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应依法惩处。许尔猛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尔猛的犯罪事实、罪名、情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辩护称许尔猛有自首情节,是初犯,建议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许尔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许尔猛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1日起至2020年10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祁长琴
审判员 刘继武
审判员 吴章科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奚亚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