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983民初1476号
原告:周某,女,汉族,江西省吉安市人。
被告:周某甲,男,汉族,江西省宜丰县人。 原告周某诉被告周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周某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以“我想与周某甲自行合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 刘素琼 二0一九年四月一十五日
书记员 皮 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