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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983民初1476号

周某与周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江西省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某;周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983民初1476号

原告:周某,女,汉族,江西省吉安市人。

被告:周某甲,男,汉族,江西省宜丰县人。 原告周某诉被告周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周某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以“我想与周某甲自行合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  刘素琼 二0一九年四月一十五日

书记员  皮 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