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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503执708号

刘世成、季益军、高元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21-01-14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刘世成;季益军;高元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503执708号

申请执行人:刘世成,男,1968年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委托代理人:冯军,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季益军,男,1973年3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执行人:高元义,男,1967年4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世成与被执行人季益军、高元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世成与被执行人季益军、高元义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刘世成撤回对季益军、高元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503执7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益志

审判员  先尊富

审判员  周玉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邓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