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503执708号
申请执行人:刘世成,男,1968年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委托代理人:冯军,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季益军,男,1973年3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执行人:高元义,男,1967年4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世成与被执行人季益军、高元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世成与被执行人季益军、高元义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刘世成撤回对季益军、高元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503执7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益志
审判员 先尊富
审判员 周玉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邓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