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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民再65号

蔡玉惠、吕荣忠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21-05-06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蔡玉惠;吕荣忠;陈永灿;许婷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5民再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蔡玉惠,女,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现住石狮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荣忠,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

原审

被告:陈永灿,男,196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

原审

第三人:许婷婷,女,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 上诉人蔡玉惠因与被上诉人吕荣忠及原审被告陈永灿、原审第三人许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2018)闽0581民再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蔡玉惠于2018年9月15日收到本院《受理上诉案件通知》后,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交、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蔡玉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林锡平

审判员  任贵良

审判员  黄有志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郑 豪 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PAGE 2-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