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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03刑初404号

孙树鹏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孙树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认罪认罚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鲁0203刑初404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孙树鹏,男,1994年2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诸城市,身份证号码3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诸城市昌城镇孙家巴山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市北检公刑诉[2019]366号 指控事实 2019年2月11日20时53分许,被告人孙树鹏酒后驾驶鲁GX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黄岛区胶州湾高速公路黄岛东收费站入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孙树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10 mg/100ml。经检验,孙树鹏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5 mg/100ml。 本案立案后,被告人孙树鹏系被电话传唤到案。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孙树鹏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树鹏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孙树鹏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积极预交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孙树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厉 建 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袁 春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