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002民初217号之一
原告:程灶和,男,1970年8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正茂,安徽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永忠,男,1973年7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建辉,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飞,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山超港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经济开发区徽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719998086F。
法定代表人:胡国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有志,安徽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程灶和与被告李永忠、黄山超港食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
原告程灶和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灶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程灶和撤诉。 案件受理费2636元,退还程灶和。
审 判 长 吴洁宇
审 判 员 王浩丹
人民陪审员 汪团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汪 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