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2018)青0103执恢54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龙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西宁市城南新区建设总公司、西宁市南川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委员会本院执行的青海龙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宁市城南新区建设总公司、西宁市南川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委员会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西宁市城南新区建设总公司、西宁市南川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委员会自动履行了义务,履行金额为1163261.72元(其中包括执行费14053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执行员 马 宇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祁宝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