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1民终13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小玲,女,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欧丽娟,女,1986年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原审
被告:张艳华,女,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上诉人周小玲与被上诉人欧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8)湘1103民初2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小玲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小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祝 群
审判员 黄 勇
审判员 张益民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石丽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