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云0427民初474号

新平心阳校大泵维修店与邱学明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新平心阳校大泵维修店;邱学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427民初474号

原告:新平心阳校大泵维修店。经营场所:玉溪市新平县桂山街道办事处小河边停车场。经营者:曾志祥,男,1989年5月29日生,汉族,原住河南省邓州市,现住新平县。

被告:邱学明,男,1971年3月4日生,彝族,住新平县。

原告新平心阳校大泵维修店与被告邱学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

原告新平心阳校大泵维修店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新平心阳校大泵维修店以被告邱学明已付清尚欠的修理费2000元,无需继续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请求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平心阳校大泵维修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新平心阳校大泵维修店负担。

审判员  冯玲玲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