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427民初474号
原告:新平心阳校大泵维修店。经营场所:玉溪市新平县桂山街道办事处小河边停车场。经营者:曾志祥,男,1989年5月29日生,汉族,原住河南省邓州市,现住新平县。
被告:邱学明,男,1971年3月4日生,彝族,住新平县。
原告新平心阳校大泵维修店与被告邱学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
原告新平心阳校大泵维修店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新平心阳校大泵维修店以被告邱学明已付清尚欠的修理费2000元,无需继续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请求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平心阳校大泵维修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新平心阳校大泵维修店负担。
审判员 冯玲玲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