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622民初122号
原告:邹思林,男,196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文,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波,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龙川泰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龙川县新城规划区**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0752052102H。
法定代表人:杨任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凡,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思林与被告龙川泰华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邹思林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思林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思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3448元,其多预交的3423元本院予以退还),由原告邹思林负担(已履行)。
审判员 李旭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刁巧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