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1083执42号
申请执行人:谢萍,女性,1972年2月16日出生,住隆昌市。
被执行人:黄俊,男性,1980年4月21日出生,住隆昌市。本院在执行谢萍与黄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城镇住房、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和少量零星存款,扣划了其存款14017.38元,谢萍于2019年4月8日领取了该款。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经征询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吉德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曾金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