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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083执42号

谢萍申请执行黄俊借款合同纠纷案(2019)川1083执4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四川省隆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谢萍;黄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1083执42号

申请执行人:谢萍,女性,1972年2月16日出生,住隆昌市。

被执行人:黄俊,男性,1980年4月21日出生,住隆昌市。本院在执行谢萍与黄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城镇住房、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和少量零星存款,扣划了其存款14017.38元,谢萍于2019年4月8日领取了该款。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经征询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吉德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曾金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