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924执22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王斌,男,汉族,河南省淅川县人,住河南省淅川县。
被执行人:李璠,男,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住紫阳县毛坝镇。本院在执行王斌申请执行李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4月1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李璠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5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李璠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璠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伍贤畅
审判员 张春东
审判员 刘 强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贺齐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