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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924执229号之二

(2019)陕0924执229号之二申请人王斌与被执行人李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陕西省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斌;李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924执22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王斌,男,汉族,河南省淅川县人,住河南省淅川县。

被执行人:李璠,男,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住紫阳县毛坝镇。本院在执行王斌申请执行李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4月1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李璠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5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李璠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璠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伍贤畅

审判员  张春东

审判员  刘 强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贺齐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