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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24执305号之一

邓荣现、陈守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邓荣现;陈守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424执3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邓荣现,男,汉族,1970年3月22日出生,住临邑县。

被执行人:陈守宝,男,汉族,1969年4月20日出生,住临邑县。 本院在执行邓荣现与陈守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邓荣现同意被执行人陈守宝用每月低保收入用来偿还欠款(本金355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直至清偿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1424执3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建民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文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