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05执69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德盛路**附**锦天国际****。 负责人罗米力,行长。 被执行人林敏安,男,汉族,1987年2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泰顺县。 被执行人苏娜,女,汉族,1989年7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泰顺县。 被执行人胡英跑,男,汉族,1972年8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泰顺县。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林敏安、苏娜、胡英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88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462520.51元。 执行中查明,本院在本案诉讼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林敏安、苏娜的银行账号,但账户余额不足以清偿本案案款,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88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员 邓焕云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吕欣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