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川0106民初1548号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城北分公司与季显会、张勇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城北分公司;季显会;张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民初1548号

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城北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附**。

负责人:简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保山,四川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季显会,女,汉族,1969年8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

被告:张勇,男,汉族,1968年8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城北分公司诉被告季显会、张勇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城北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季显会、张勇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城北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50元,减半收取4175元由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城北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伍鸿飞

人民陪审员  张晋蓉

人民陪审员  程 碧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崔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