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民初1548号
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城北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附**。
负责人:简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保山,四川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季显会,女,汉族,1969年8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
被告:张勇,男,汉族,1968年8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城北分公司诉被告季显会、张勇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城北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季显会、张勇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城北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50元,减半收取4175元由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城北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伍鸿飞
人民陪审员 张晋蓉
人民陪审员 程 碧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崔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