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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205民初668号

曾宪纵、曾东连等与何开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曾宪纵;曾东连;曾雪妹;曾庆楚;曾春妹;曾庆房;曾凡永;曾杵娇;梁有梅;何开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205民初668号

原告:曾宪纵,男,194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XXX。

原告:曾东连,女,196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XXX。

原告:曾雪妹,女,196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XXX。

原告:曾庆楚,男,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XXX。

原告:曾春妹,女,197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XXX。

原告:曾庆房,男,198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XXX。以上六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凡永,男,199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XXX。

原告:曾凡永,男,199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美兰,韶关市曲江区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曾杵娇,女,198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XXX。

原告:梁有梅,女,196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XXX。

被告:何开祥,男,197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XXX,现被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

原告曾宪纵、曾东连、曾雪妹、曾庆楚、曾春妹、曾庆房、曾凡永、曾杵娇、梁有梅诉被告何开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曾宪纵、曾东连、曾雪妹、曾庆楚、曾春妹、曾庆房、曾凡永、曾杵娇、梁有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曾宪纵、曾东连、曾雪妹、曾庆楚、曾春妹、曾庆房、曾凡永、曾杵娇、梁有梅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刘文正

审判员  廖新娇

审判员  杨建芬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宋彩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