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205民初668号
原告:曾宪纵,男,194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XXX。
原告:曾东连,女,196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XXX。
原告:曾雪妹,女,196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XXX。
原告:曾庆楚,男,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XXX。
原告:曾春妹,女,197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XXX。
原告:曾庆房,男,198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XXX。以上六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凡永,男,199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XXX。
原告:曾凡永,男,199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美兰,韶关市曲江区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曾杵娇,女,198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XXX。
原告:梁有梅,女,196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XXX。
被告:何开祥,男,197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XXX,现被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
原告曾宪纵、曾东连、曾雪妹、曾庆楚、曾春妹、曾庆房、曾凡永、曾杵娇、梁有梅诉被告何开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曾宪纵、曾东连、曾雪妹、曾庆楚、曾春妹、曾庆房、曾凡永、曾杵娇、梁有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曾宪纵、曾东连、曾雪妹、曾庆楚、曾春妹、曾庆房、曾凡永、曾杵娇、梁有梅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刘文正
审判员 廖新娇
审判员 杨建芬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宋彩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