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冀0983行审504号申请执行人黄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黄骅市渤海路**。法定代表人孔令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于小刚,黄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康涛,男,198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申请执行人黄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被申请执行人康涛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黄国土罚决字(2018)第齐-00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2018年2月,被申请执行人康涛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齐家务乡三科牛村北集体土地1004平方米(地(地类为果园72平方米庄用地372平方米,盐碱地560平方米,不符合《黄骅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九条之规定,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厂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的规定,申请执行人黄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8年7月17日向被申请执行人康涛作出黄国土罚决字(2018)第齐-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004平方米土地;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72平方米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并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共计10040元整(大写:壹万零肆拾元整)。”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后,被申请执行人康涛未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黄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黄国土罚决字(2018)第齐-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中“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72平方米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执行人康涛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义务,且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仍未履行。该情形符合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黄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黄国土罚决字(2018)第齐-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中拆除在非法占用的72平方米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由黄骅市齐家务乡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华卫
审 判 员 王景峰
人民陪审员 于 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宋思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