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浙0213执3279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奉化区卫生健康局(原宁波市奉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锦屏街道茗山路**。法定代表人童云龙,男,局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竺季涛,男。被执行人李华成,男,1969年9月2日出生,汉族,宁波市奉化区人,户籍所在地宁波市奉化区,现住宁波市海曙区。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奉化区卫生健康局与被执行人李华成因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的浙奉卫生计生征字(2011)第13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宁波市奉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以(2018)浙0213行审18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由于宁波市奉化区机构改革,不再保留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职责划入区卫生健康局。截止2019年4月15日被执行人尚欠社会抚养费10000元、执行费50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8)浙0213执327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珂斐
人民陪审员 徐恩琴
人民陪审员 陈国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葛华娟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