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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121执146号

杨玉梅、陈菊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玉梅;陈菊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1121执146号

申请执行人:杨玉梅,女,汉族,1948年1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

被执行人:陈菊仙,女,汉族,1969年9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申请执行人杨玉梅申请被执行人陈菊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赣1121民初28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玉梅与被执行人陈菊仙自愿达成还款协议,但该还款协议履行期限较长,属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赣1121执1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廖国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剑敏(江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