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1121执146号
申请执行人:杨玉梅,女,汉族,1948年1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
被执行人:陈菊仙,女,汉族,1969年9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申请执行人杨玉梅申请被执行人陈菊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赣1121民初28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玉梅与被执行人陈菊仙自愿达成还款协议,但该还款协议履行期限较长,属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赣1121执1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廖国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剑敏(江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