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桂0103执926号之一

马全灵、张增妮、廖子华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21-01-20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马全灵;张增妮;廖子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103执9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廖子华,男,1953年8月4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马全灵,男,1971年8月1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 被执行人张增妮,女,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 本院在执行廖子华与被执行人马全灵、张增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7)桂0103民初13489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作出(2017)桂0103民初13489号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马全灵名下位于扶绥县渠黎新城8a-1A至8a-13aA号土地使用权,视为本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马全灵名下位于扶绥县渠黎新城8a-1A至8a-13aA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郁

审判员 黄 健

审判员 袁小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林春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