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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执902号之四

湖北得恒工贸有限公司、武汉洪鼎商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20-12-28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湖北得恒工贸有限公司;武汉洪鼎商贸有限公司;张仁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6执90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湖北得恒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路**水果湖广场******,机构代码:91420106672797016F。

法定代表人:乐少明

被执行人:武汉洪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武昌区风华天城石榴铺********代码:57493149-6。

法定代表人:张仁銮

被执行人:张仁銮,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06民初84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洪鼎商贸有限公司、张仁銮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洪鼎商贸有限公司、张仁銮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北得恒工贸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0000元,利息66200元(计算至2016年3月6日),利息44586.67元(暂时计算至2017年1月12日),迟延履行金11550元(从2016年3月18日起暂时计算至2017年1月12日),案件受理费2648元,执行费4193元,以上共计349177.67元。但被执行人武汉洪鼎商贸有限公司、张仁銮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经协商,担保人黄文雪书面同意以十万元(已交纳至武昌区法院保管款账号)和黄文雪名下位于湖北省葛店开发区葛洪大道286号东方天地1幢1层1016号的房产为被执行人张仁銮提供担保(本院已于2017年1月13日以(2016)鄂0106执902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查封期限至2020年1月12日),并追加黄文雪为被执行人,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文雪名下位于湖北省葛店开发区葛洪大道286号东方天地1幢1层1016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霞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城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