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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2民初5781号

重庆鸿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罗万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5-0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鸿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万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2民初5781号

原告:重庆鸿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双龙西路****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8148601XL。

法定代表人:唐永国,经理。

被告:罗万全,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原告重庆鸿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罗万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

原告重庆鸿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鸿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鸿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晓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明哲 更多数据: